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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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崑驊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林蔚名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崑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余欣璇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