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黃明蘭 被告 楊哲綸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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