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10號上訴人 何嘉華
陳世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麗香 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6年5月10日105年度訴字第2610號民事判決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