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0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206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玖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29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
工具使用循環使用。此項貸款經萬泰商業銀行於95年11月6
日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經公告,原告業已合法取得
如上債權。詎被告於債權讓與後,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
數額及利息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台幣(下同)99,550元。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
息1,736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99,55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100元。
詎被告自94年10月20日起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聲明請
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債權讓與公告書及證明書、交易紀錄一覽表
各1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可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11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
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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