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0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裕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知道強制性交是別人不會原諒的案件,本案執行需要好幾年時間,被告父母雙亡,從小由外公外婆扶養長大,現在僅剩80幾歲且罹患癌症的外婆,希望可以在執行前最後看一次外婆,爰聲請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
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獨身租屋在外居住,有逃亡之虞,且其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判決確定,並入監服刑,再犯本案,又稱自己控制力不佳,顯有再犯同類案件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民國103年4月30日起羈押在案。本案業於103年
5月30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6月26日宣判,然上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是認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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