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27號聲請人動能意像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景白 訴訟代理人 林念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嵥傑國際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02年4月12日│105,000元│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