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二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柯彩燕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