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8號附民原告高雄市愛民國際獅子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張茹棻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