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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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參顆(檢驗前分別為黃色、粉紅色、淺綠色各貳顆,檢驗後各餘壹顆,剩參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法第40條條文雖有修正,然不影響其實質內容,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扣案之錠劑共六顆,經送驗後(檢驗前分別為黃色、粉紅色、淺綠色各貳顆,檢驗後各餘壹顆,剩三顆),確屬第二級毒品MDMA之事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憑。從而,上開扣案物既屬第二級毒品,顯係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高雄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正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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