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0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列之罪(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共同連續強盜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其所犯上開二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