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縣○○鄉○○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十六時十五分許,行經臺中縣○○鄉○○路○段○○○巷口欲左轉彎時,理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叉路口,其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及車輛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於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時,貿然左轉彎,未留意車輛及當時號誌之指示,適有 陳廖秀鑾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重型機車,沿臺中縣○○鄉○○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駛之情況,不慎與其發生擦撞,致陳廖秀鑾受有頭部外傷致創傷性腦傷之重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即被害人之夫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