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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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振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加重竊盜、加重強制猥褻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加重竊盜、加重強制猥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刑法第五十條修正條文已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二十五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兩相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逕予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詳參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法律問題研討結論)。
三、本件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已於一0二年六月十四日執行檢察官訊問時,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訊問筆錄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強制猥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6日上午│100年9月26日上午│101年4月1日至同│││9時35分許│9時40分許│年月15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178號│偵字第22178號│偵字第1579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侵訴字第││事實審││第9號│第9號│247號││├────┼────────┼────────┼────────┤││判決│101.08.21│101.08.21│102.04.0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侵訴字第││判決││第9號│第9號│247號││├────┼────────┼────────┼────────┤││判決│101.09.24│101.09.24│102.04.29│││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862號│執字第10862號│執字第5320號│└────────┴────────┴────────┴────────┘┌────────┬────────┬────────┬────────┐│編號│4│││├────────┼────────┼────────┼────────┤│罪名│加重強制猥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0日或│││││21日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79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侵訴字第││││事實審││247號││││├────┼────────┼────────┼────────┤││判決│102.04.0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侵訴字第││││判決││247號││││├────┼────────┼────────┼────────┤││判決│102.04.29│││││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3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