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陳鳳娟
黃瑞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被告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鳳娟新臺幣玖佰壹拾貳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元自民國102年1月31日起,又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元自民國102年2月5日起,又其中新臺幣肆佰零參萬元自民國102年2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瑞慶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自民國102年1月31日起,又其中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自民國102年2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光利鐵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原係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票款請求權,嗣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原先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僅本於票據有所請求,是本件訴訟因原告其後為訴之撤回,致其訴訟標的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本院爰依職權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陳鳳娟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六紙;原告黃瑞慶則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三紙,詎原告陳鳳娟、黃瑞慶分別於上開附表一、二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提示,竟均未獲支付,迭經催討被告仍未履行,迄金仍分別積欠原告陳鳳娟912萬元、原告黃瑞慶474萬元,為此依票款給付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查本件原告陳鳳娟、黃瑞慶前開主張其等分別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詎原告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提示日提示,原告竟未獲支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則本院依前開調查,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又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在附表一、二所示系爭支票上蓋章,成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應依支票所載文義擔保付款。又票據屬無因證券、文義證券,票據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即得依票載文義請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款。又被告不否認系爭支票及其上印文均為真正,且同意空白授權由訴外人 吳昀學 使用,自足使第三人信其曾以代理權授與吳昀學,則被告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僅於聲明異議狀內記載是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既未否認系爭附表所示支票上發票人印文之真正,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須以發票人身分負給付票款之責。從而,原告基於票款給付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陳鳳娟、黃瑞慶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計13萬9214元(即原告陳鳳娟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9萬1288元、原告黃瑞慶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4萬79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珮琦附表一:
┌──┬─────┬─────┬───────┬─────┬───────┐│編號│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票號│付款人│││││(單位:新臺幣)│││├──┼─────┼─────┼───────┼─────┼───────┤│1│102.1.31│102.1.31│1,710,000元│AF0000000│永豐銀行中科分│││││││行│├──┼─────┼─────┼───────┼─────┼───────┤│2│102.1.31│102.1.31│2,410,000元│AF0000000│永豐銀行中科分│││││││行│├──┼─────┼─────┼───────┼─────┼───────┤│3│102.2.5│102.2.5│970,000元│AF0000000│永豐銀行中科分│││││││行│├──┼─────┼─────┼───────┼─────┼───────┤│4│102.2.15│102.2.20│2,610,000元│AF0000000│永豐銀行中科分│││││││行│├──┼─────┼─────┼───────┼─────┼───────┤│5│102.2.20│102.2.20│370,000元│AF0000000│永豐銀行中科分│││││││行│├──┼─────┼─────┼───────┼─────┼───────┤│6│102.2.10│102.2.20│1,050,000元│AG0000000│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合計:9,120,000元││└────────┴─────────────┴─────────────┘附表二:
┌──┬─────┬─────┬───────┬─────┬───────┐│編號│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票號│付款人│││││(單位:新臺幣)│││├──┼─────┼─────┼───────┼─────┼───────┤│1│102.1.31│102.1.31│1,860,000元│AF0000000│永豐銀行中科分│││││││行│├──┼─────┼─────┼───────┼─────┼───────┤│2│102.2.10│102.2.21│1,210,000元│AF0000000│永豐銀行中科分│││││││行│├──┼─────┼─────┼───────┼─────┼───────┤│3│102.2.20│102.2.21│1,670,000元│AF0000000│永豐銀行中科分│││││││行│├──┴─────┼─────┴───────┼─────┴───────┤││合計:4,7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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