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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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60號聲請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洪進達 訴訟代理人 劉業為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即原告 李戡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37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七三七六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進行準備程序,為確認開庭當日過程及確認筆錄內容是否正確,有聽取該次庭期錄音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3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杜慧玲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