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攜帶兇器竊盜等
2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7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表:
┌─────┬───────────┬───────────┐│罪名│①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②攜帶兇器竊盜│││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7月│││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98年8月1日│98年8月17日││日期│││├─────┼───────────┼───────────┤│偵查機關│嘉義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899號│4087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840號│98年度易字第645號││事├───┼───────────┼───────────┤│實│判決│98年11月19日│98年12月31日││審│日期│││├─┼───┼───────────┼───────────┤││法院│同│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上│99年度上易字第148號│││││(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判決確│99年1月21日│99年3月8日│││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636號│695號│││★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