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18號聲請人 林建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9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郭明桂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101年3月31日│27,600元│SC0000000││││台北分行││││├──┼────┼─────────┼───────────┼─────────┼────────┤│002│ 趙懷中 │永豐商業銀行東門分│101年3月25日│64,267元│AE0000000││││行││││└──┴────┴─────────┴───────────┴─────────┴────────┘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