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原告甲○○
戊○辛○○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顏伯奇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被告庚○○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甲○○壹佰叁佰捌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叁佰捌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蘇清恭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廖英琇
K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