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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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54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196號判決,案經相對人提起上訴程序,聲請人與相對人於臺灣高等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歷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因聲請人已於第一審所支出之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19,536元,爰聲請依法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係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與相對人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雖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5月8日以96年度勞訴字第19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上開判決嗣經相對人提起上訴,兩造於98年7月8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其中關於訴訟費用,兩造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是以,聲請人既願負擔已繳納之訴訟費用,並記明於和解筆錄中,則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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