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調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調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