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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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0號
上訴人 鄭雅婷
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4月19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此有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