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570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蔡芷昀 債務人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伍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登閔◎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