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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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1號聲請人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富堡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張阿樓 前於民國86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1)、(2)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 陳柏霖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等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6年3月1日起至116年2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86年3月4日經登記在案。嗣於88年5月8日因前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為第三人 謝勤英 所有、如附表(2)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為第三人 張秀鳳 所有)暨義務人兼債務人變更等故,而合意將「原義務人兼債務人張阿樓、債務人陳柏霖」,變更為「義務人兼債務人張秀鳳、義務人兼債務人謝勤英、債務人陳柏霖」,於同年5月28日經羅東地政事務所收件並登記在案。而查,第三人陳柏霖於89年3月5日邀同第三人張秀鳳、謝勤英為連帶保證人,於89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貸4,500,000元,約定於90年6月5日到期如數清償,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詎第三人陳柏霖到期後未依約清償,並僅繳納至92年8月5日止之遲延利息,屢經催討均未再行給付。又第三人謝勤英業於91年8月6日以買賣為由,將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富堡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擔保放款借據影本、授信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1):96年度拍字第26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蘇澳鎮│永春││182│田││9│71.72│全部│││1││││││││││││└─┴───┴────┴────┴────┴───────┴─┴────────┴──┴──────┴──────┴─────┘┌──────────────────────────────────────────────────────────────┐│附表(2):│├─┬──────────────────────────┬─┬──────────────────┬──────┬─────┤│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蘇澳鎮│永春││181│田││31│02.79│全部│非屬本件聲││1│││││││││││請拍賣抵押│││││││││││││物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