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家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67號、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66號)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04月18日│106年05月06日│106年05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6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60號│字第1327號│字第1327號│├───┬────┼──────────┼──────────┼──────────┤││法院│高雄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467│106年度易字第1066號│106年度易字第106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9月29日│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467│106年度易字第1066號│106年度易字第1066號││判決││號││││├────┼──────────┼──────────┼──────────┤││判決│106年09月29日│107年01月23日│107年0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07月09日│106年0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6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27號│字第1327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6號│106年度易字第1066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6號│106年度易字第1066號││├────┼──────────┼──────────┤││判決│107年01月23日│107年0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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