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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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396號

原告 孫鷹

訴訟代理人 王興華

被告 王仁傑

訴訟代理人 張杰

被告 胡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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