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湖簡字第396號原告 孫鷹 訴訟代理人 王興華 被告 王仁傑 訴訟代理人 張杰 被告 胡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