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調裁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調裁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調裁字第84號聲請人 盧嘉德 相對人 盧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三行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 楊火順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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