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債權人桃園縣桃園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吳傳興 債務人 黃錦福
謝淑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錦福於96年1月8日邀同債務人謝淑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伍仟元,惟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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