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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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冠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8年11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8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8年11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3公克),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0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附表:
┌───┬──────────┬──────┬──────────┐│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外觀││││├───┼──────────┼──────┼──────────┤│透明結│1包(毛重0.2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晶│因鑑驗取用0.0023公克│基安非他命│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餘重0.2777公克)││6年12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7/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