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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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40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王筱涵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黃沐東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黃沐東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有:(1)編製遺產清冊。(2)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3)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4)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5)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沐東(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現因被繼承人已無遺產需代為管理,聲請人無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必要,爰聲請鈞院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具狀陳稱被繼承人之遺
產業經管理完竣,然參諸聲請人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尚有恩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債權,故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通知聲請人查明該公司是否業進行清算完畢及清算結果,以判斷被繼承人此出資額債權之現值為何,聲請人嗣於108年12月20日具狀稱該公司僅被繼承人1人所有,無法進行清算云云。
㈡惟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亦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所明定,且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㈢查被繼承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債權之存否並不因公司廢止與
否而受影響,而應視清算結果決定債權是否得以受償或受償之比例,故縱使恩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業經廢止、董事已歿且無繼承人,仍得依上揭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自非無法進行清算之情形。
㈣綜上,聲請人於未查明被繼承人對恩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
出資額債權是否得以受償,亦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即貿然向本院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難謂已將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從而,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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