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五四號
異議人甲○○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惟經本院向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查詢結果:甲○○君所有LOR--七O七號車第R00000000號違規單,經查本站尚未開立裁決書,有該所九十年一月十日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本件異議人於接獲基隆市警察局R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未經基隆監理站裁決即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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