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74號聲請人 吳徐蓉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 許桂英 之監護人時所處理之事務、花費時間等說明,並得提出相關文件供本院審酌。
三、聲請人所欲請求之報酬數額。
四、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