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03號原告台北皇家不動產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錦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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