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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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871號債權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嵐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