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6號債權人 吳嘉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妍汝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93
年5月2日」?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玖拾肆元」之金額記載是
否有誤?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㈤陳報債務人3次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