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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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債權人 劉志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承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㈡提出訊息截圖BaoTsai為債務人蔡承芳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蔡承芳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蔡承芳所有。
㈣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是
否有誤?(因與狀附截圖中轉帳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不相符。)㈤提出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7月5日」之釋明資料。㈥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9年7月5日」起算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