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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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原告 鄭怡雯
鄭紹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複代理人 李吟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秋蓮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313元,惟查,依本院卷四第184-186頁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各遺產項目金額(遺產之孳息不計算裁判費)、及就各遺產分割後原告主張其二人可取得之比例,加以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算為5,148,211元,應徵裁判費51,985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67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