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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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5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8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2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佳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恩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蔡佳恩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故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