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原告許○晨被告 林東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東昇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許○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韓茂山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