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3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8號上訴人 黃景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間繼承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侯志融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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