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59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銘益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務人早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即遭戶政機關為「遷出國外」之註記,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則本件向債務人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