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煌華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中關於生活日用品雜支新臺幣1,500部分請加以說明?每月支出交通費用2,000元之情形為何?
二、請說明配偶是否有分擔兩名子女之每月扶養費用?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提出每月薪資證明或切結書
五、請提出自105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如有調整每月支出,請重新提出更生方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慧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