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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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被告 吳東育 訴訟代理人 王郁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前段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已於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貳、五項詳述,並無須再命原告供擔保,始得假執行,故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前段有關「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等文字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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