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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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7號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36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具保人乙○○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0,000元,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丙○○逃匿,具保人乙○○經本院通知後亦未攜被告到庭,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蔡欣怡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