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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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晋誠
黃品壹
陳建邑
林晨煜
陳招仁
游宗翰
楊廣
陳冠維
林洋民
黃凱揚
葉家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於111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12頁第13行關於「如事實欄一、五」均應更正為「如事實欄二、五」。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12頁第13行關於「如事實欄一、五」部分,經查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事實欄二、五」。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