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債權人 許芷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蔣繼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寄居戶口於其住處,而需給付租金新台幣2,000元。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資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發函通知債權人,命提出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證明文件,債權人固提出戶籍謄本一份為證,惟此資料僅能釋明債務人有寄居戶口之事實,本院尚難僅依該證據,即推斷兩造有約定債務人須給付費用之事實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費用之薄弱心證,是以,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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