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秩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秩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普通庭裁定100年度秩抗字第13號抗告人即被移送人 江芷欣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理由四第六行至第七行關於「應至100年『5』月11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至100年『9』月11日止」。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予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楊坤樵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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