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2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徐約瑟
徐白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徐約瑟於89年4月8日邀徐白蘭為擔保提供人兼連帶
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一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0年10月8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10,162元整及自100年10月8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