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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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4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甲○○反訴被告即原告乙○○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㈠具體釋明關於反訴被告積欠反訴
額以利本院為訴訟標的價額之中華民國97
家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度 婚 字第 245 號裁定(97.07.21)[撤回]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度 婚 字第 245 號裁定(97.09.3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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