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94號聲請人鴻維工程行即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沅昱工程股│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95年6月5日│玖拾參萬參仟壹佰壹拾參│PC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