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8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許家瑜 訴訟代理人談虎律師
陳瀅竹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莊舒婷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洪坤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