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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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常文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祖孫關係,本應秉以理性、和平之態度相互尊重,以求和諧圓融相處,惟其未能克制自己情緒,明知前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仍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作用,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之經濟及家庭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588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祖孫,2人同居在屏東縣○○市○○里○路00號,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甲○○於民國110年7月3日17時45分許,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警員以電話約制告誡而明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10年6月21日核發之110年度家護字第12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行為。甲○○竟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內之112年5月29日上午10時許,在上址住處內,因向乙○○借錢未果而以三字經辱罵乙○○,對乙○○為精神及經濟上之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乙○○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指訴之情節相大致符,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2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加害人約制查訪表、被害人查訪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為禁止對告訴人實施騷擾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嫌於前揭時、地,基於恐嚇之犯意,以「妳不幫忙我,我要給妳死得很難看」等語恫嚇告訴人 陳桂英 致其心生畏懼等節,被告自始均否認,雙方各執一詞,然告訴人自陳當時僅有我與被告在場,沒有錄音,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提供等語,是此部分僅有告訴人之單一指訴,並無其他證據佐證之,故無法認定被告有此部分罪嫌,惟此等罪嫌如果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違反保護令罪,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檢察官侯慶忠